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04民初1344号
原告:某某股份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某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股份公司与被告泉州某某轴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某某股份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股份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