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与泉州市森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04民初1613号 原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森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江南商务公寓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森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向钱潮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