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20114号
原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配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679、715号广州三元里安华汽配城A1-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配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