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81执保3009号
申请执行人: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清市浩航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CE3AYXD。
法定代表人:0
zd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鲁1581民初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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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z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