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与临清市浩航轴承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81执保3009号 申请执行人: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清市浩航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CE3AYXD。 法定代表人:0 zd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鲁1581民初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qz 审判员*** z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