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2民初1459号
原告:陕西易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华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易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昱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易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易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易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陕西易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