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易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易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9号
 
申请人:陕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羚敏,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单淳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89450.90元。申请人陕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189450.9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9450.90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1467元,申请人陕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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