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514号
原告:陕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营,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筑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洁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筑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仁强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后2669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王 心 羽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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