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