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民初46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
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曲扬街418号4层。
法定代表人:柴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