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执35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
被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曲扬街418号4层。
法定代表人:柴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101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宋琦颀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