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7535号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庄大刚。
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柴宁。
本院受理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44.86元(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6044.86元),由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帕 孜 来 提 · 帕 尔 哈 提
人民陪审员         任 亚 莉
人民陪审员         彭 玉 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古丽孜帕西·巴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