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3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丁香一街9-135号。
法定代表人:颜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曲杨街418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永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0104民初5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24169.6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