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1执1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宋家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544803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鄂118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1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均未发现有任何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动产与不动产登记,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执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