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1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宋家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54803XU。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鄂118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支付货款93000元及逾期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货款93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鄂118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郑劲松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