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财保105号
申请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龙池办事处宋家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544803XU.
法定代表人:孙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怡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路黔龙阳光花园34幢1单元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31634403M.
法定代表人:郭应福。
申请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怡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怡睿建筑劳务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等值财产,以诉讼标的额36万元为限。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6万元的保函为申请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1099500390136460765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怡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以诉讼标的额为36万元为限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等值财产。供担保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保单号:10995003901364607656)
二、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保单号:1099500390136407656)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朱超升
审 判 员 丁学卫
审 判 员 邱爱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玉国
代书记员 孔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