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56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汉族,户籍地梁子湖区。
被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汉族,户籍地址麻城市。
被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龙池办宋家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544803XL。
法定代表人:孙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凯,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代为反诉、上诉;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答辩、提出反诉;代为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代为提出回避申请;代为进行和解,请求调解。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以南祥和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70501054L。
法定代表人:毕红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燕,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接受调解。
原告***与被告***、被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庭确定开庭时间内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15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