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4948号
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龙池办事处宋家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544803XU.
法定代表人:孙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均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屈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春艳
书 记 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