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81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7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92770元及相应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鄂AZ9F**的雪佛兰牌汽车一辆,该车登记于2008年6月24日,使用年限较长,无执行价值,故本院未予处置。2020年12月1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