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2402号
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开发区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424217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屈 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戴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