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利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27号 原告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利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峰民族工业园(枝江市白洋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利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利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利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21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0811元,由原告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