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艾珀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957号
原告:重庆艾珀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6637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仙女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0669171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艾珀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艾珀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艾珀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重庆艾珀耐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