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

海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4430号 原告:海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海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