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竺尚竹业有限公司

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江西竺尚竹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255号 申请人: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0A0D3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东安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竺尚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3513634445,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高阜镇资溪竹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锡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竺尚竹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景锡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竺尚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景锡公司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