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27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0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陇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7民初561号判决书确定:由***返还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2246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负担。判决书生效后***未依法履行完毕,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申请了本次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欠款义务。经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银行账户仅有几百元存款,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立案后已向申请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000元,现申请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偿还了上述6000元案件款后书面同意***自2024年10月开始每季度偿还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00元直至所有案款履行完毕的和解意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上述还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27执恢8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