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5164号
原告:北京环艺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6号楼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刘贤平,总经理。
被告:天禹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B座519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莉,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环艺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时代公司)与被告天禹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禹文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3月30日,环艺时代公司称其与天禹文化公司已庭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环艺时代公司撤回对天禹文化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环艺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北京环艺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海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文
书 记 员 宋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