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32219号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三横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8153E。
法定代表人: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智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61F3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78381115W,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11号主楼10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孚公司)、广州智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朗公司)诉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科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怡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示201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如下信息,并供原告查阅、复印、拍照:1.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的管理记录以及使用情况,共用设施设备(例如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的管理记录;2.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及明细账目,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收支情况;(2)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收支情况;(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收支情况;(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收支情况;(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收支情况;(6)办公费用收支情况;(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收支情况;(8)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收支情况;(9)法定税费;(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以上信息应当包括合同、相关收支凭证等详细文件资料;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4.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明细账目(包括但不限于收支凭证及相对应的收支依据、合同);5.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明细账目(包括但不限于收支凭证及相对应的收支依据、合同);6.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和明细账目(包括收支凭证及相对应的收支依据、合同);7.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明细账目及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区划内广场、电梯广告等收入及其对应的凭证、合同);8.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停车管理方案和人员配置,建筑区划内停车场、地面的车位(包括占用业主共同的道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使用和收益情况和明细账目;9.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部门对园区设施设备检查合格准许使用的文件;10.国家供水供电部门委托物业公司收取贵司水电费的委托书、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支明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取得位于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12层的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2108.62平方米。被告系案涉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对上述物业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信息未向原告公示。为此,原告曾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告发送了一份律师函,函件中提及要求被告公示2010年-2021年度公共收益的相关财务报表,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2022年3月4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提供2010年-2021年度《公共收益统计及支出情况》所对应的全部会计凭证(如银行流水、发票)、对应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成本合同)以供原告核实收益支出情况的真实性。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财务凭证及相关信息。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案涉物业的产权人,被告作为提供案涉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有义务向原告公示上述信息,并供原告查阅、复印。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怡科公司答辩称,一、案涉物业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11号,智朗公司拥有大厦12楼1201和1202单元的产权,三孚公司没有任何产权。被告与智朗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与三孚公司之间没有物业管理关系。二、本案系恶意诉讼,原告方拟通过本案诉讼达到其要求被告向其提供30个月保车位以及不交拖延的空调格栅分摊费等费用的不正当目的;三、三孚公司的主体不适格;四、于鏊高仿的诉讼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五、原告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三孚公司原系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1201、1202房产权人,于2017年取得产权登记。2022年,三孚公司将上述物业的产权变更登记至智朗公司名下,智朗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取得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1201房的登记产权、于2022年2月22日取得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1202房的产权登记。智朗公司系三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系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三孚公司与被告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取得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1201、1202房产权登记后尚未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业主知情权纠纷,原告方主张被告出示的信息期间为2021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三孚公司现虽已不再是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1201、1202房的业主,但其在2022年2月22日前具有业主身份,其有权依法请求被告公示2022年2月22日前的信息。
关于公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因此,物业服务人向业主披露物业服务情况及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是其法定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本案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有向业主公布上述信息,故本院对于二原告请求中被告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公示的内容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三孚公司自2022年2月22日之后不再具有业主身份,故2022年2月22日之后的信息被告无需向三孚公司公示,智朗公司自2022年1月29日才具有业主身份,故2022年1月29日之前的信息被告无需向智朗公司公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2012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的共有部分使用及收益情况供其查阅;
二、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2012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供其查阅;
三、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2012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供其查阅;
四、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2012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的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供其查阅;
五、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朗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的共有部分使用及收益情况供其查阅;
六、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朗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供其查阅;
七、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朗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供其查阅;
八、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朗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的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供其查阅;
九、驳回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