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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深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3066号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