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与广西某公司,蓝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7922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公司法务。
被告:广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某。
被告:蓝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某公司诉被告广西某公司、蓝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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