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5348号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何某。被告:温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陈某,女,苗族,1981年0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某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