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学会,砀山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5997号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砀山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陈某,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温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温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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