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16民初3799号原告:北京某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被告:***,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北京某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某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代为垫付的635404.08元及违约金106560元(租赁本金2664000元的4%);2.判令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担保协议》,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被告***、***与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YZL2023486189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对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商和出卖人的自有选择,向原告购买SR405HCB05668R旋转挖机一台,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被告***、***。被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物件保险费、租赁保证金、租金等费用。在协议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约定不按时按约支付租金等费用,根据《融资租赁担保协议》,原告应代被告***、***偿还所拖欠租金。截至2024年11月27日,原告已代被告***、***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到期租金635404.08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到期租金、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应付款项。被告王某、***作为反担保人对于被告***、***对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乙方、承租人)、王某(丙方、保证人)与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方、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YZL2023486189),约定***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售其自有资产并租回使用,租赁物转让价格2664000元,租赁本金266400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赁年利率为4.9%。被告***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承租人配偶承诺书》一份,主要载明:本人与***(承租人)系夫妻关系,对其与贵司签订的编号为SYZL2023486189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及其他附属文本一事完全知晓,并愿意以本人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为其在上述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12月28日,***、***(甲方、承租人)与原告(乙方、担保人、反担保被保证人)及王某、***(丙方、反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担保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工程机械产品,乙方接受甲方申请,同意为甲方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SYZL2023486189)项下债权提供担保。丙方同意作为反担保人,为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全部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乙方履行了甲方逾期垫付或乙方回购责任开始之日起2年。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承诺严格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因甲方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期偿还租金,导致乙方代为偿还欠款、承担担保责任后,甲方即承认发生了与租赁公司所签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此时,甲方同意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提前清偿所有融资租赁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至乙方,并授权乙方代为向租赁公司支付。如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则乙方可随时向甲方、丙方追偿。双方还明确约定,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同意以融资租赁本金为基数按下列比例支付赔偿金:甲方还租期内,每逾期还租一次:1%;甲方出现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逾期还租的:4%。此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原告代其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了款项。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垫付证明》,主要载明,贵司基于编号为SYZL2023486189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为承租人***向我司垫付款项,自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共垫付635404.08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某与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被告***向《承租人配偶承诺书》及***、***与原告及王某、***签订《融资租赁担保协议》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融资租赁担保协议》,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根据前述查明事实,被告***、***未按时支付租赁费,导致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其按照《融资租赁担保协议》的约定支付垫付款635404.0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融资租赁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出现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逾期还租的,应向原告支付以融资租赁本金为基数的4%的赔偿金。现被告***、***多次逾期还租,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违约金)。本院结合融资租赁金额、尚欠垫付款项的金额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酌定违约金为25500元。被告王某、***在《融资租赁担保协议》上签字,就原告为被告***、***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故被告王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635404.08元及违约金25500元;二、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某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5205元。此款,原告北京某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经其同意,由被告***、***、王某、***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5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