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15354号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夯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后海大道1021号BC座C4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91年9月1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全,男,汉族,1972年6月1日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女,汉族,1972年11月3日生,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夯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0元,减半收取4670元,由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华 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