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2901号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4834440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正街26号附4号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YN049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4元,减半收取5582元,由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珂尧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