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61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3民初187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8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对被告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 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案件受理费1173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42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7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EMS反馈无法妥投而退回;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与申请人协商处理,但至今未履行。 二、2022年7月22日、8月12日、11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2、**被执行人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溧阳市阳光城市北香园XX幢XXXX[不动产权证号8XXX1,8XXX1-1/溧国用(XXX)第XXX号]及溧阳市阳光城市南和园XX幢XX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苏(XXX)溧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本院委托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5年7月27日届满;首封法院为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本院已于2022年8月11日发函至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车辆、贵F×××**号、被执行人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D×××**号车辆;本院已于2022年8月2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至2024年8月1日届满;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交付资产通知书,未实际送达,车辆为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无保险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2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溧阳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7月26日,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2年11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处置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违约金183200元、案件受理费11736元、公告费69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违约金183200元、案件受理费11736元、公告费690元。本案执行费2658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材料、参与分配函、执行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并向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187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航通 审判员  黎 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