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辉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2923号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4834440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辉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正街8号2幢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NBGW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辉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2元,由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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