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辉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2923号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4834440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辉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正街8号2幢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NBGW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辉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2元,由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