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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7民初7316号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第三人:常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