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邦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10525号 原告:广东广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244号二楼20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怡路117号金富苑银汇大厦自编E3幢11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东广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邦公司)与广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恒达公司已将拖欠的工程款支付给广邦公司,原告广邦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广邦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0元,由原告广东广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