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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20586号 原告:彭某,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彭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彭某于202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5.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