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桥头镇李堡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219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桥头镇李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李堡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桥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465596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水利管理服务站,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84E903327472。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桥头镇李堡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水利管理服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