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916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翠荣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53165M。
法定代表人:江显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龙华,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龙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270.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清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