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119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翠荣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5316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岩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福建市新罗区登高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605031。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冬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