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唯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宁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3874号
原告: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初炜,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4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浦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