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唯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1执16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港大厦1幢9层。组织机构代码:693644203。
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海昌南路960-962号、964-966号、984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AKK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75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已停产关闭,本院依法评估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以上财产成交价为374400元,但因本院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硖石喜洋洋水果行向本院提起对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