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沐德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1224民初299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