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81民初32号
原告:王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026年3月13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万元”,事实与理由为对于原告王某起诉的其他款项双方已协商一致初步达成和解协议。2026年3月18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