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230号
原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大闫满村。
法定代表人:赵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官庄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昭国。
被告: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宋昭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晓琦
书 记 员 郭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