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异31号
案外人: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办事处大闫满村。
法定代表人:赵瑞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民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养军村。
法定代表人:侯宇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民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向本院提出解除(2020)鲁0181执455号案件中对案外人重铆车间查封的申请,并主张如下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与澳信公司自2004年发生业务,至2016年5月,澳信公司欠案外人工程款3550万元,经协商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以澳信公司的重铆车间抵债3000万元,后,澳信公司再将上述车间抵押给华民公司无效,现法院在执行华民公司与澳信公司案件中,对上述车间进行了查封,要求解封。
华民公司辩称,1、争议车间在2017年4月17日澳信公司已抵押给华民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2019)鲁0181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中,也明确我公司对该车间有优先受偿权。2、2019年5月,我公司起诉,申请贵院对该车间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封条,足以说明案外人在异议书中所称的车间转让过户给案外人是虚假的。3、从案外人提供的《转让协议》等证据看,无证据证实澳信公司欠其3000多万元债务的事实,且《抵账财产清单》中土地、车间均无过户的事实。4、涉案车间尚未办理房产权初使登记,案外人主张抵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系无效。5、案外人提交的《抵账协议》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查明。要求驳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
1、2019年6月25日,本院审理华民公司与澳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181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澳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华民公司借款5065828.55元及相应利息,如不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在动产抵押登记书(押登字第20170046号)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鲁0181民初4051-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争议的原澳信公司厂区内的钢结构车间进行了查封。
2、2016年9月9日,澳信公司与瑞泰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务和解协议》,约定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欠瑞泰公司工程款35500000元,以澳信公司土地40.01亩、厂房办公楼及配套设施8400平方米以及部分设备抵偿债务。
3、2017年4月17日,澳信公司将“东钢结构车间”“一栋(面积绝约8300平方米),质量完好、正在使用、厂区东部”抵押给华民公司,担保债权500万元,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押登字第20170046号)。
4、争议车间现由济南艾科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济南艾科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认可该车间系瑞泰公司所有并允许其使用。
上述事实,由本院相关卷宗材料、案外人提交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务和解协议》及调查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钢结构车间在本院查封之前已转让给案外人抵债,且已由案外人占有使用,本院查封案外人财产不妥,故案外人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重铆钢结构车间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 任文明
审判员 朱立新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