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民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81民撤1号
原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大闫满村。
法定代表人:赵瑞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民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养军店村。
法定代表人:侯宇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济王路官庄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昭国,董事长。
原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因被告山东华某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被告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181民初405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琥、被告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200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分包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信石化公司”)安装工程,澳信石化公司累计已结算未付款项1177万元、已报结算应付款项3253万元。2016年9月9日,原告与澳信石化公司协商债务转让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与澳信石化公司、被告澳信工贸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确认澳信石化公司共欠原告3550万元,被告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以厂房设备等资产折抵偿还所欠原告债务3000万元:原告自协议生效之日即取得抵债资产的处分权。被告澳信工贸公司为澳信石化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0年5月,被告华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澳信工贸公司已抵债给原告的车间,原告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中,原告得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如被告逾期不能偿还,原告有权对被告在动产抵押登记书(抵登字第2017006号)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认为,两被告调解处分的诉讼标的已转让给原告,被告抵押登记在后,且抵押协议并非为两被告企业间民间借贷提供的担保,上述调解书的第二项内容错误,损害原告民事权益。
为此,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华某公司辩称,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行为已经成立,符合法律规定。贵院作出的(2019)鲁0181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撤销的事由。
二、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时真实的,抵账行为没有效力,不得对抗华某公司的抵押登记和法院的查封。
三、原告主体不适格。截止现在原告的权益未受到损害,在华某公司申请后执行期间,原告曾提出执行异议,贵院作出的(2020)鲁0181执异31号裁定书支持了原告的异议申请且华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贵院起诉后,该案尚在审理阶段,原告是否是个债权人应当以该案判决作出后予以确认。华某公司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或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无论是抵押登记还是2019年华某公司起诉后贵院张贴封条进行查封,都可以说明争议车间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贵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撤销的事由,原告本次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9)鲁0181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华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澳信公司支付华某公司借款5065828.55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7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华某公司在澳信公司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三、涉案诉讼费费用由澳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澳信公司偿还了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贷款,向华某公司借款5065828.55元,该借款由华某公司直接偿还澳信公司的贷款本息。澳信公司以其所有的钢结构车间一栋(面积约为8300平方米)为向华某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后澳信公司未偿还华某公司前述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山东澳信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华某公司借款5065828.55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二、如澳信公司逾期不能偿还,华某公司有权对澳信公司在动产抵押登记书(押登字第20170046号)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3631元、保全费5000元,由澳信公司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9日澳信石化(甲方)与瑞泰公司(乙方)签订债务和解协议,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04年至2016年5月1日期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已结算完未付款11770000元,已上报未经审核,32530000元,共计44000000元。现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结算支付工程款,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特就债务和解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债务数额约定,1、已结算完未付款11770000元,下降5%核定11000000元。2、已上报未经审核32530000元,下降25%核定24400000元。以上两项经甲方核准后共欠乙方35500000元,其中30000000元,甲方以物抵债偿还乙方,余款5500000元一年内还清。第二条抵债财产约定,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详见附件《抵债财产清单》。第三条抵债金额约定,双方同意,抵债财产共折价30000000元,用于抵偿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该协议所附抵债财产清单中注明,2厂房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规格为8400㎡,金额17910340.59元,并备注为重铆车间理化实验楼露天场地及配套。
同日,甲方澳信公司、乙方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及丙方瑞泰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丙方于2004年至2016年5月1日业务往来期间乙方欠丙方工程款35500000元,其中30000000元,乙方以甲方资产抵债偿还丙方,详见附件《抵债财产清单》,因甲方是乙方全额投资的公司,甲方同意用自有的部分资产为乙方偿还欠丙方工程款30000000元,甲乙双方的账目自行调整结算,与丙方无关。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享有上述资产的权利,同时丙方享有的乙方债权减少至5500000元,乙方欠丙方5500000元,由乙方另行偿还丙方,与甲方无关。本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三甲乙丙方分别在该协议中加盖公章并委托代理人签字予以确认。
2、2016年6月13日,华某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简称威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华某公司为澳信公司在威海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3日。
3、2017年4月17日,澳信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澳信公司用其厂区东部钢结构车间一栋(面积约8300平方米)抵押给华某公司。并于当日双方共同在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将澳信公司一栋厂房抵押给华某公司。
4、2017年6月29日,华某公司与澳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华某公司借款5065828.55元给澳信公司用于偿还威海银行的银行贷款,并约定澳信公司一个月后偿还华某公司的借款。借款到期后,澳信公司并未偿还华某公司的借款,致使华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澳信公司偿还借款并对抵押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调解后作出了(2019)鲁0181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后,经华某公司申请执行,将涉案厂房查封。现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调解书第二项“二、如澳信公司逾期不能偿还,华某公司有权对澳信公司在动产抵押登记书(押登字第20170046号)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华某公司与澳信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澳信公司向华某公司借款偿还威海银行的借款,其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是威海银行借款到期后澳信公司无力偿还,华某公司行使了其作为担保人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华某公司若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基于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而享有的,并非本案中的借贷关系。
本案中,华某公司支付给澳信公司的借款并非履行的担保义务而是新的借贷关系,因此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基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2019)鲁0181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刘恩来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月
书记员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