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6857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6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马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鲁惠,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博,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前程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前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计收1249元,由上诉人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立营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李逢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