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223执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柳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鹿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永和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鹿寨县人民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022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599432元及利息、停工损失3475794.35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0268元、案件受理费123742元、保全费1940元、司法鉴定费203359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得款81317元,该款项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受理了柳州市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柳州市某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根据柳州市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案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